故意伤害案件中,根据被害人受伤害程度的不同,对于加害人的责任追究方式也是不一样的。
一、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程度的,可依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以上程度的,依法应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你们可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加害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你们出具有关法律文书。
在此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如果你们认为本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你们可搜集相关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规定,你们可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二、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下程度的,可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不足轻伤以上程度,仅构成轻微伤或以下程度的,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你们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民事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受害人达到十级以上伤残等级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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