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说明的通知》的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它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这两种情形。依据以上规定,你单位发生合并后,C公司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你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如你和C公司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C公司可以提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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