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时间:2023-05-14 15:44:04 2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牡丹江医疗广告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十二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二、牡丹江医疗广告审批条件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不属于以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

3、在各类医疗机构(不含中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之前;

4、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5)诊疗科目;

(6)床位数;

(7)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1至6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5、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1)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淫秽、迷信、荒诞的;

(5)贬低他人的;

(6)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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