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可以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至户籍所在的社区(村)申请认定。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及以上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5、残疾人员
6、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7、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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