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乃是依据当事人之间之合约或法律直接规定,若任何一方违反契约条款,应向另一方承担支付一定额度的予金钱责任。
至于违约金的具体衡量标准,则以金钱作为唯一标准,然而,当事人亦可针对违约金的标的物做出约定,将其设定为除货币外的其他形式财产。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自主约定在一方违约之时依据违约情节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同时也可以约定因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若约定的违约金水平远低于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提高;
反之,当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实际损失过多,同样会根据请求进行适度降低。
在判断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降幅大小时,我们通常会以债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唯一准绳。
在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存在时,我们可以细致推敲考虑到合同标的总体价格、一定倍数的租金或承包金、常规利率一定倍数,以及投资性质合同中的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多种因素。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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