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瓶车主责汽车次责修车费谁出
在处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时,常见的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之间的赔偿比例为三七分法,这是以主要责任方所负担损害的70%,与次要责任方所负担损害的30%为基础计算。但是需注意,这仅适用于在交强险赔偿额度能够完全覆盖的情况下进行,在交强险无法完全满足赔偿需求的情况下,则需依据事故双方的责任大小进一步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是车辆与非机动人员、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依照相关的保险条款,由相应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全面赔偿。而对于超出该责任限额的部分,应该由机动车方面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过,如果有确凿证据显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那么机动车一方就可以按以下规定来履行其赔偿责任。
具体来说:
(1)若机动车一方在整个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它将负责支付100%的赔偿金额;
(2)若机动车一方在整个交通事故中分担大部分责任,它将支付80%的赔偿金额;
(3)若机动车一方在整个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它将支付60%的赔偿金额;
(4)若机动车一方在整个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它将支付40%的赔偿金额;
(5)若机动车一方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负担,它将只需要支付10%的赔偿金额;
(6)以同样的方式,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车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一方并无任何责任,也只需要支付5%的赔偿金额。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那么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置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此时机动车一方无论有无责任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假如参与事故车辆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机动车方就必须在车辆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超出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则依旧可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接下来我们来看另一种情形,那就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负责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双方进行赔偿。如果赔偿远超于责任限额,则需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对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驾驶员,他需承担支付100%的赔偿责任;
(2)对于承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他只需承担支付70%的赔偿责任;
(3)对于在双方的交通事故中共同承担相同责任的驾驶员,他们应各自承担支付50%的赔偿责任;
(4)对于分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而言,他们仅需承担支付30%的赔偿责任;
(5)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无责,驾驶员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另外,如果交通事故被视为意外事件,各方均不认为自身有过错,那么可以根据当时实际情况,来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7)最后,如果此次交通事故涉及到的情况不清晰,无法判断事故责任的归属,那么双方当事人将平分50%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电瓶车拉客是什么罪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电动摩托车从事载人行为被视为非法运营。非法运营是指在未获得政府颁发的合法营运资格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相应的生产、贸易或运输活动。即驾驶员在未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营运证书及超出核定范围开展业务时,所进行的运输活动都可称为非法营运。
然而,若在整个过程中没有涉及到金钱交易,或者无法查实存在金钱交易的事实,则不应该将之认定为非法营运。至于道路运输,通常定义为利用公共道路上的各类交通运载工具,实现人员、物资等的传输。依据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把道路运输活动划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两种类型。
其中,经营性道路运输,顾名思义,是指从事以营利为导向的道路运输业务,例如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交通服务、进行相关费用的支付和获取对应的回报等。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则主要围绕个人及家庭的需求和利益展开,不发生任何形式的费用结算或者并不收取任何额外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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