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房产代持有其明确的法律效应。此种模式涉及到购买房屋的主体并不符合现行的购房政策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而不愿以自身身份进行购屋操作(即实际上的出资方),他们往往会选择借用那些满足购房条件且意愿成为名义产权人的人士的名义,以便能够在不动产所有权证上登记为名义产权人。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