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的,被征收人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不符合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协调;补偿标准不符合的,被征收人可以进一步申请行政裁决。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补偿协议,或者请求法院确认补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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