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期: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超过1%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当就其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3、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所有被提名人的相关材料,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4、中国证监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对中国证监会有异议的提名人可以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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