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任期规定有:
1、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2、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当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当就其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3、上市公司董事会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报送提名人的所有相关材料;
4、中国证监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以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能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区别
独立董事又称为独立的外部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关键要与持股方、管理方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公司没有商业利益关系。他们是全体股东选出来的,向全体股东负责。独立董事以其正直的品质、精湛的专业、勤勉的态度为公司服务;更多、更客观地以专家的内涵、独特的眼光预感公司未来的发展,影响和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监事是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是监督检查公司的财产及董事会业务执行状况的常设机构,由若干监事组成。
在股份公司创办之初,监事一般由发起人担任。股份公司成立之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成员一般由股东、公司职工代表、以及聘任的公司外部的专业人员三部分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是公司执行监督业务的常设机构,主要对董事长、董事、董事会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在一般情况下,监事会不能代替董事会管理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能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也不得干扰董事会或总经理的正常活动。因此,引入独董制度后,独董与监事会的监督功能重叠,使公司监督成本过高,并容易造成相互推诿责任。其实,按照英美的治理结构,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又是监督机构,独立董事的作用就是监督内部董事,但是,监事会的作用更明确,权力也比独董要大,因此,监事与独董还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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