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屋拆迁安置面积差异方面,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若房地产开放商向购买者交付之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其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明的面积存在出入,且合同中对此有所约定,则应依据该约定进行处理;如合同未作相应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可参照以下原则予以解决: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购买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若购买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应由购买者按照原定价格予以补足,而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则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其所有权归属购买者所有;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其对应的利息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给购买者,而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则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给购买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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