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的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有以下情况之一,特别是在重大事故中死亡30人以上。(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4)忙碌的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中断铁路行驶48小时以上。(5)忙碌的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中断铁路行驶48小时以上。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二)50人以上100人以下受重伤。(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6)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忙碌的干线铁路行驶中断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铁路行驶48小时以上。(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终段线路时间同上。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二)10人以上50人以下受重伤。(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6)中断繁忙的干线铁路行驶6小时以上。(7)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驶10小时以上。一般事故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什么样的
我国民法学界主流观点是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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