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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2020-05-09 55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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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铁路交通事故的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4、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5、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二、重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5、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6、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7、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终段线路时间同上。 三、较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6、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7、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四、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1、一般A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5人以上10以下重伤。 (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②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③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④客运列车脱轨1辆。 ⑤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⑥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⑦机车大破1台以上。 ⑧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⑨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2、一般B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1)造成1人死亡。 (2)造成5人以下重伤。 (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①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②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③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④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⑤客车大破1辆。 ⑥机车中破1台。 ⑦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3、一般C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事故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1)列车冲突。 (2)货运列车脱轨。 (3)列车火灾。 (4)列车爆炸。 (5)列车相撞。 (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申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22)客运列车分离。 (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至列车超速运行。 4、一般D类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1)调车冲突。 (2)调车脱轨。 (3)挤道岔。 (4)调车相撞。 (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8)货运列车分离。 (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13)列车拉铁鞋开车。 (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法律依据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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