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订立书面借据,仅拥有微信交流记录的情形下,依旧具备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首先,必须确保该微信聊天记录能够明确无误地体现出对方关于借款的意愿表达、具体的借款数额以及借款日期等等关键性的信息。
若能证实微信聊天记录具备充分且完整的证据价值来证明借款行为真实存在,那么它便有可能被列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之一。
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务必准备好具体完备的起诉书,详细列出原、被告双方的个人资料信息、明确的诉讼主张以及详细缜密的事实依据与法律理由等。
同时,还需妥善收集并整理所有与此案有关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并将这些材料装订成册,递交至法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于自身所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相应证据的义务。
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搜集到所需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的证据,则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而客观地审查核实所有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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