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犯罪的概念
对职务犯罪的概念,目前没有一致的解释和说法,世界各国的称谓也各有各的不同。笔者认为从广义上说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从狭义上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那么这种受贿罪也可以说是医疗领域里的职务犯罪。
二、职务犯罪中所包括的罪名有很多,详细列举如下:
(一)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
12、私分罚没财物罪。
(二)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
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
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三、处罚条理
(一)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2.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3.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4.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5.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7.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8.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9.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情形,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人民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听取检察机关、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分析影响性案件案发前后的社会反映,必要时可以征求案件查办等机关的意见。
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五)对于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根据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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