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上夜班享有夜班津贴,标准: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
政府特殊津贴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
从2009年1月1日起,将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我国从1990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证书,由国家一次性发放人民币20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1995年以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政府特殊津贴说白了就是政府就各行业领域杰出人才的奖励,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申请者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此外,政府特殊津贴标准为分两种,一种是1995年以前的按月发放,还有一种是的一次性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实行与发放表明了政府对人才的重视与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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