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病医保起付标准为1.1万元最高报销60%
时间:2023-05-10 09:54:01 4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5元/人起付标准1.1万元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今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该市人力社保局表示,今年,重庆市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为25元/人,起付标准为1.1万元。也就是说,参保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中的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1.1万元,就可享受由大病保险资金给予的医疗费用补偿。

补偿实行分段制,1.1万元至10万元以内(含)的,补偿比例为40%。自付费用在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补偿比例为50%。自付费用在20万元以上的,补偿比例为60%。

大病保险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年内发生的费用,何时能领到补偿针对市民关心的问题,市人力社保局回应称,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应本月25日之前,将2013年度大病保险保费的90%,拨付给协议方的商业保险机构。

商业保险机构应在2014年2月底前,将参保居民在2013年度应享受的大病保险待遇赔付到位。也就是说,明年2月底前,参保居民就能领到补偿金。

在渝大学生市外就医者留心待遇时间

针对在渝高校大学生,该市人力社保局提醒,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时间与其基本医保待遇一致,即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商业保险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对大病保险资金的清算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因此,在新生入学当年或大学生毕业当年,应由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按参保大学生和参保居民医保身份分别分段赔付后,再与有关医保经办机构按自然年度清算。

针对在外地工作的市民,补偿也有讲究。市人力社保局表示,若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符合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跨年度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其费用所属期应以基本医保的时间为准,由参保人办理报销时所在区县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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