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期间,若因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而被采取拘留措施,或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随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刑拘期间的赔偿范围。
在刑事诉讼期间,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被采取拘留措施,或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随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行为都可以被视为刑拘期间的赔偿范围。
刑事诉讼期间拘留的赔偿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拘留的人权应当得到保障。如果在诉讼期间被拘留,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被拘留的人,拘留期间的饮食、照明、医疗等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同时,根据该条规定,拘留期间应当为被拘留的人提供必要的交通和送返服务。因此,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有责任保障其合法权益,包括提供必要的赔偿和服务。
被拘留期间,公安机关有责任保障其合法权益,包括提供必要的赔偿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拘留的人权应当得到保障。如果被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相关行为可以被视为刑拘期间的赔偿范围。因此,被拘留的人不应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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