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期间的计算方法
时间:2024-01-05 15:35:04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期间计算方式以时、日、月为单位。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同时,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在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情况下,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此外,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从新计算审理期限。

在诉讼期间,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考虑。对于未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附停止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因为条件成就前,其权利尚属不可行使的期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总之,在刑事诉讼中,期间计算方式以时、日、月为单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殊情况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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