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一、派遣员工工资条管理
由用工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代理招聘会的举办,法律法规的咨询等工作。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二、如何看待央企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如果应聘的岗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那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属于企业自身考虑,如果应聘的岗位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可以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不成可以选择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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