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社会保障资金,是指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依法征收和社会筹集的,用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审计机关审计的社会保障资金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救灾、扶贫、优抚安置等社会救助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建设补助等住房保障资金;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资金;社会募集和捐赠的社会保障性资金;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
条例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条例对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严格规定了审计人员在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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