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盗窃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23-08-18 17:10:46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返还赃物、返还赔偿,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有法定从宽处罚的;(二)不参与赃物分割或者赃物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理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哪些盗窃行为不以盗窃定罪

盗窃罪的对象范围虽然很广,但并非盗窃所有财物的行为,一律都构成盗窃罪。下列盗窃特定财物的行为,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构成其他犯罪,而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11条)

(2)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

(3)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6项)

(4)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以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刑法280条地款)

(5)窃取国家秘密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82条)

(6)盗窃尸体的,构成盗窃尸体罪。(刑法第302条)7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28条第1款)

(7)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物化石的,以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物化石罪论处。(刑法328条第2款)

(8)窃取国有档案的,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

(9)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45条第1款)

(10)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

(11)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的,定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12)窃取军事秘密的,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定罪处罚。(刑法第431条第1款)

(13)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军事秘密的,构成为境外窃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

(14)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刑法第438条第1款)

实践中,盗窃行为只有在达到了立案标准之后,才能被认定构成盗窃犯罪。而一旦被认定构成犯罪的话,那此时就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虽然我国对此罪取消了死刑,但总的来说对此罪的处罚也是不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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