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媳妇全款买房公公名下名下房子归谁所有
倘若儿媳全额支付购房款购置房屋,然房屋产权却置于其公爹名下,则势必引发房产权属主权争端。对于此问题之解决,我们需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对物权做出的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失皆应遵循相应法律程序进行登记。换言之,房屋之所有权通常落户于房产证持有人。由此可见,若粗看之下,此套房屋似该归其公公所有。
然而,在实务处理过程中,尚需兼顾更多因素。举例来说,如能提交确凿证据以证明儿媳确实支付全款购买该住宅,且购置目的为自住而非赠予公公的话,她倒可能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她可选择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主张自身权益,请求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其名下。
此外,若儿媳与公公之间针对房屋归属问题立有白纸黑字的协议或合同,那这份约定则具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故总结而言,要确立此套住房的最终产权归属,需综合考量多项因素,诸如房屋登记状况、实际付款状况、购屋初衷以及是否存有书面协议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儿媳妇没有赡养公婆义务,法律规定的吗
从法律角度来看,作为儿子的妻子并不具有承担对待公公婆婆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明确仅成年子女才需向其年老的双亲提供经济上的支援、照料及保护。倘若成年子女未适当履行上述责任,那么在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窘的情况下,他们的父母有权请求已经成年且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支付必要的赡养费用。
然而,这里所提到的“子女”并不包含那些因为婚姻关系而扩展的“子女”,即女婿与儿媳不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子女,因此他们无须承担抚养家属(此处为公婆)的特定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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