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婆全款买房写儿子名字,儿媳妇离婚能分钱吗
首先,我们必须关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是否曾经就该问题达成过共识或签署了某种书面协议。
经过协议,夫妻可以共同商定婚姻内的财产分配事宜,包括房产分配,这便可根据其所订下的协议来执行有关事宜。
若并未存在任何约定,则需依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当涉及到婚后由各自父母提供资金购买的房产且产权已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这类情况,如果父母与他们的子女之间并未有特别的说明,那么在离婚时,此类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女方父母倾注的投资部分,法院将会给予适当的审理。
另一方面,如果这些房产是在结婚前由父母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并且已经正式登记在自己孩子名下,由于这时候房产本身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判决过程中将不会予以分割。
如果在第一种情况中,房地产的财产权属被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是在第三种情况下,配偶也无权获得此类财产。
接下来的行动应该依据具体情况来妥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房子判给女方但没有过户男方有债务法院会执行房子吗?
在债务人缔结合同时所欠负债这款事情,自他们签定离婚之日起便产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书仅适用于夫妻双方,对于债权人来说,无论是由债务人单独负担的债务或是双方共享的家庭债务,一律不得以此作为逃避债务的表面借口。
另外,如有需要,法院有权查封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拥有的财产,但是拍卖处理时只针对属于债务人的那部分比例。
假如这些债务是在夫妻离异之后才产生的,那么这就和女方没有任何关系了,女方也不必为之承担法律责任。
即便房产尚未办理完整的过户手续,但事实上,它已经被判给了女方。
只是由于缺少对外公示登记这项程序,她享有要求过户的权利。
如果房产遭到法院查封和拍卖,女方则有权利通过向法庭提出执行异议来阻止强制执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n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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