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保护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设施包括与驯养繁殖动物种类、数量相应的笼舍和饲料加工、兽医、隔离观察、消毒检疫、产仔育幼等仪器设备。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主要包括:
(1)申请以商业性利用为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者兽医等技术人员1名以上;
(2)以科学研究、保护救护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者兽医等技术人员2名以上;
(3)以建立小型动物园或观赏园等观赏展览等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者兽医等技术人员3名以上;
(4)以建立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和大型专类观赏园等观赏展览等为目的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者兽医等技术人员5名以上。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源、饲料来源、技术能力有保证。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并登陆申办系统,登陆网址http://wsbs.ynan.gov.cn:9004/web/servicehall/allbsiitemlist.ptl?deptId=500076bs=gr;
2.申请人在线填写业务表单或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申报;
3.窗口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请人申办系统。
4.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如果是不予受理或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补正材料的意见并退回申请人申办系统;
5.窗口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办系统。
6.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窗口人员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窗口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3.窗口人员登记并开具材料接收通知书给申请人。
4.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
5.窗口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料通知书给申请人。
6.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窗口人员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白沙塘行政区康云路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浮市云安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1991年)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年)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五条鼓励具备种源、技术、场地、资金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工作。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驯养繁殖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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