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片面共同犯罪,即刑法上的片面共犯,是指一方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进行犯罪行为并参与其犯罪,而他人却不知道有人参与共同实施犯罪的事实。例如,某甲知道某乙要强奸丙女,趁与丙女饮水之机将麻醉药放入丙女水杯,丙女饮水后处于昏迷状态,使某乙顺利地完成了强奸行为。这里,某乙并不知道某甲在暗中帮助自己实施强奸犯罪,而某甲却明知某乙实施的是犯罪行为仍予以帮助,这就是实践中所见到的片面共犯问题。对上述案例中某甲的行为是否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即是否存在刑法上的片面共犯,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论。肯定说认为,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应按照共同犯罪的原则追究刑事责任。否定说认为,片面共犯只是片面的联系,行为人没有共同的认识,各共同行为人之间缺乏意思联络,不是共同犯罪。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片面共犯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是客观存在的。正是因为它们缺乏共同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所以不是全面共犯,而是片面共犯。
对于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和前提条件,学术界有多种不同的看法:一是片面帮助犯、片面教唆犯和片面实行犯说;二是片面帮助犯和片面教唆犯说;三是片面从犯说。按照共同犯罪的构成理论,成立片面共犯也必须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从犯罪客观方面看,片面共犯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同时实施危害行为的另一方的行为互为一体,共同对某一危害结果发生作用,各行为人的行为对同一危害结果都具有因果关系。从犯罪主观方面看,片面共犯人具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他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共同对危害结果所产生的作用,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片面共犯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对片面共犯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如何认定和处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片面共犯主要存在于帮助犯中,对于教唆犯、组织犯、实行犯一般不存在片面共犯。因此,应当分别如下情况来认定和处理:
(一)对于片面帮助犯罪行为一般应当以片面共犯论处
片面帮助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故意暗中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被帮助者虽然不清楚,但帮助者片面具有与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同时又实施了故意犯罪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例如,某乙明知某甲意图强奸某女,为了促使某甲的强奸行为得逞,一天,某乙以相聚为借口,分别将某甲和某女邀请到一个房间。然后,某乙借口出去,并随手将房间门锁上,致使某女无法逃走,使某甲得以顺利实施强奸行为。本案中某甲并没有与某乙共同强奸某女的意思联络,属于某乙的单方帮助行为,但某乙是明知某甲意图实施强奸而予以帮助。因此,对于某乙帮助他人实施强奸的行为,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否则就会轻纵犯罪行为。当对于某乙的行为不能以单独犯罪论处时,以单独犯罪论处某乙的行为又怎么能构成强奸罪?所以只能以共同犯罪论处。而某甲并没有与某乙的共同犯罪故意,缺乏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又如,王某、张某与李某有仇隙。一日,王某持刀追杀李某,眼见李某逃脱,这时,张某见此便暗中将李某绊倒后跑开,王某只当是李某自己绊倒,上前将李某砍成重伤。对该案中王某、张某能否以共同犯罪论处?从客观表现形式上看,王某与张某的行为似乎属于共同犯罪。但是,王某与张某并没有共同的杀人或伤害故意,张某虽然从中帮助了王某,这只是张某个人的主观行为,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因此,上述形式的帮助犯就是刑法上的片面共犯,应当根据刑法上的片面共犯理论来认定。
(二)对于片面教唆、组织以及实行等犯罪行为一般不应当以片面共犯论处
首先,从片面教唆行为看。教唆共同犯罪中,教唆犯的成立并不取决于被教唆人是否觉察到自己是否受教唆,即被教唆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他可能认识到自己是被人教唆,也可能没认识到自己是被人教唆,无论认识到被教唆还是没有认识到被教唆,都不影响教唆行为的成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探讨片面共犯没有必要。其次,从片面组织行为看。由于组织犯只存在于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在这些共同犯罪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之间具有明确的犯罪分工,犯罪过程通过各犯罪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形成一个整体,没有组织者的组织行为,就不可能形成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也就谈不上组织犯。那么,被组织者的行为是在组织者的组织下实施的,如果某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受他人组织,那么他的行为就难以列入共同犯罪。所以,片面组织犯我们认为是不存在的。再次,从片面实行行为看。有的学者认为,片面实行犯是在其他实行犯并不知情的情况下,配合其他实行犯直接实行犯罪的实行犯,片面实行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应当属于片面共犯的一种,并且认为某些片面的实行犯如果不和其他实行犯的行为一起按共同犯罪处理,将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片面实行行为在实践中确会发生,但作为刑罚处罚中的片面实行犯的确少见。对于某些片面实行行为,可以根据各实行行为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没有以片面实行犯论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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