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部可以合并独立的会计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计算、分级管理、现场预缴、集中清算合并(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计算损益,总公司年终集中清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它可以在盈亏相抵后纳税,因此,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按规定处理,这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很大的帮助。在实践中,我们要按规定合理弥补总行与分公司之间的损失,以利于企业的经营。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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