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中,强制猥亵罪是可以不起诉的。按照相关规定,在审查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倘若检察官发现本案出现了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犯罪行为已经超越法定时效期限、依据特定特赦令获得免于刑罚、依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未提起公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宣告死亡等法定可以不予起诉的情况,那么他们便须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为涉案人员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另外,就强制猥亵犯罪这一类案件而言,若其所提供的证据尚显不足,尚无法满足起诉所需具备的条件,此时检察机关亦有权利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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