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枪支在我国《刑法》规范上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以及非法携带枪支罪。行为人只要针对枪支实施了前述行为,就触犯了刑事犯罪。第一个罪名根据情节轻重判处三年以上至死刑,第二个罪名根据情节轻重判处管制至七年以下,第三个根据情节轻重判处管制至三年以下。第一与二个罪名涉及单位犯罪的,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分开处罚,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员都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枪支的判定标准
非法枪支的认定需要情节严重这个构成要件,情节严重的解释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具有犯罪目的的、非法持有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过程中非法持有枪支的等。但凡是触犯了上诉其中的一个情形,就可以判定枪支属于非法枪支。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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