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
诉讼费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一般由原告预交,待判决出来由败诉方承担或分担。
1、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含一审、二审、部分再审案件);
(2)申请费(含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破产等);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a、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b、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c、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d、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e、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f、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g、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h、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i、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j、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b、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c、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a、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b、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一般拆迁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
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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