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条件是什么?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时间:2023-05-31 18:14:42 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保险法》,当下列事实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风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标的安全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三。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风险程度显著降低或者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显著降低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减少保险费,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每天一次。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低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纠正并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或者在缴纳保险费时按照应交保险费与实际缴纳保险费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好处。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超过应支付的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与总承包合同的订立程序相同。它需要经历两个阶段:提供和接受。验收成立后,合同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2)保险单、保险单、保险凭证的概念。投保人填写保险单交给保险人后,即成为投保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法所列保险人之间的一种正式书面保险合同。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完整记载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是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提出索赔或赔偿的依据和证据。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另一种单据形式,是一种简化的保险。保险合同中下列概念的解释: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护对象。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责任,即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损失的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排他性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间。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确定,这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6。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估计的总价值。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承担保险责任的价格,又称保险费。(四)保险合同中特殊事项的含义。(5)保险合同的效力是什么?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合同当事人和保险合同关系人根据保险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权利人根据保险合同可以取得权利,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6)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下:

1。投保人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有义务告知事实真相。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风险的义务;

4。减少损失的义务。(7)对保险人而言,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移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更多合同后,应当依法变更。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九)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作出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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