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全市统一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转外就医1000元;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中心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按市本级标准(学生儿童类居民每人每年40元,成人类居民每人每年50元)统一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个人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额度可累计结转使用,累计最高年限为4年;统一异地就医(唐山市范围外的转院、急诊、异地居住或工作)报销标准为60%;统一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学生儿童类居民每人每年20万元,成人类居民每人每年10万元;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全市统筹,最高支付限额由每人每年15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30万元;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以市本级标准为基准,报销比例参照住院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000元,原来高于全市统一标准的报销比例和超过全市统一规定的病种可适当保留,待以后全市统一调高待遇、增加病种时逐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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