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深夜遭醉汉围殴
今日,记者在硚口区武胜路凯德广场门前见到张先生。他出示的一张伤情照片显示,口鼻出血,头部、脸部多处红肿,牛仔外套上有不少血迹。张先生称,他是武汉人,29岁,女友是东北人。昨日,女友坐飞机来武汉看她,两人一起到凯德广场六楼吃火锅。晚上11时左右,两人吃完离店准备乘电梯到地下车库取车。女友当时看到,有六七名满身酒气的男子也在向电梯走去,一路对着女孩子嬉皮笑脸。她有点迟疑,想暗示男友等下一趟电梯。
“哪有那么嚣张。”张先生认为电梯是公众场合,且里面还有监控,应该不会有事,于是牵着女友进了电梯。因那几名男子已占去大半空间,两人就站在了电梯靠门口的位置。随后,女友便遭到了背后醉汉的咸猪手。张先生随后便遭到雨点般的拳脚。今日,两人向硚口警方报案,民警表示将调监控进行调查。
醉汉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在客体上,主体实施了以上所说的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就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上述案例中,张先生遭到醉汉围殴,醉汉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主体上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在客观上醉汉进行了围殴张先生的行为,在破坏了公共秩序的同时更侵犯了张先生的身体健康,且寻衅滋事罪并不以受伤为要件,因此,醉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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