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幼儿园和托管辅导班避开居民区,选择位于街道两旁或商业楼宇,这样更加安全,学生放学后也可以更方便地前往辅导班继续学习。中小学生放学后一般是写作业、吃饭、复习功课,不会造成扰民。同时,在场的老师也会维持秩序,让全体安静下来。托管辅导班一般都是场地比较大,班级也很多,小班的授课形式,不会造成很大的扰民。
建议将幼儿园和托管辅导班避开居民区,选择位于街道两旁或商业楼宇,这样更加安全,学生放学后也可以更方便地前往辅导班继续学习。至今没有听说过居民住宅区开辅导班会造成扰民的,因为中小学生放学以后都是写作业,吃饭,复习功课,老师讲解这些声音怎么也不会很大,如果真的很闹,那么整个学习的氛围也不对,在场的老师也会维持秩序,让全体安静下来。托管辅导班一般都是场地比较大,班级也很多,小班的授课形式,造成的扰民可能不大。
避 免 在 居 民 区 开 设 辅 导 班
避免在居民区开设辅导班,主要是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辅导班可能会给孩子们带来巨大的学习压力,影响他们的身心健康,甚至导致一些心理问题。其次,辅导班可能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如火灾、电路安全等问题。此外,辅导班可能会对周边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干扰,产生噪音污染等问题。
因此,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避免在居民区开设辅导班是非常必要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辅导班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建议将幼儿园和托管辅导班避开居民区,选择位于街道两旁或商业楼宇,这样更加安全,学生放学后也可以更方便地前往辅导班继续学习。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辅导班的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4]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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