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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施工噪音扰民如何处理

2020-12-13 2,52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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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小区旁边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可拨打当地环保部门12369投诉电话进行投诉。 市民遇到工地夜间施工、机动车乱鸣喇叭等噪声污染,可以有针对性地打如下电话投诉: 1、110(公安部门):为您解决机动车辆乱鸣喇叭、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 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等活动产生噪声;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排放的噪声;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问题。 2、966566(城建部门):为您解决建筑施工工地人为噪声、建材装卸等噪声扰民问题。 3、12369(环保部门):为您解决工矿企业生产噪声,一般建筑工地2200-次日600擅自施工噪声,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空调器、冷却塔等固定声源噪声扰民问题。 4、12319(城管部门):为您解决主城区主干路两侧噪声污染需要设置声屏障或市政维修工程噪声扰民问题。 5、63895777(文化部门):为您解决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高音喇叭或音响器材等非固定声源噪声扰民问题。 6、96096(交通管理):为您解决高速公路及所管辖公路噪声、嘉陵江黄花园大桥以上江域的船舶噪声扰民问题。 7、12315(工商部门):为您解决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里无证照开设的加工、维修点产生的噪声扰民问题。 8、12365(质监部门):为您解决新购置的商品房,卧室旁边电梯间噪声和振动扰民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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