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张女士为丈夫购买了一份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因为她丈夫在后期患了间接精神病,有一次,他们其中一个出去后,她再也没有回来。张女士动员家人多方寻找,但没有找到回来,于是无缘无故失踪。因为丈夫失踪,张女士一段时间总是心不在焉。因此,她没有及时支付人寿保险单,直接导致保单暂时失效。心情好一些的时候,她从痛苦的经历中吸取教训,向保险公司申请复职,愿意支付保险公司所欠的保费。即使保险公司需要丈夫签字,张女士代为签字,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立即为张女士申请恢复保险,因此她的保单继续生效。
今年4月,张女士因丈夫失踪多年,继续缴纳4年保费后,法院判决其丈夫死亡。于是,张女士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和给丈夫买的人寿保险单,到保险公司索赔。但出乎意料的是,保险公司却给了张女士一份不理赔的书面通知: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张女士在申请复职时未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即“被保险人代表签字”,故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张女士觉得自己很冤枉。她认为生效后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其实,保险专家认为,张女士冤枉的是,保险公司没有向张女士索赔。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向张女士索赔。原因有二:一是由于保险代理人比投保人具有更好的保险知识,保险公司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签名,并达到投保人的公知程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看不出保险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第二,张女士在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恢复手续时,即使被保险人没有到现场签字,保险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仍然为她办理了保单恢复手续。因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承认“代签”行为。
基于上述实际原因,保险公司应履行10万元的赔偿义务。保险公司以“代签”为由拒绝赔偿是完全不合理的。只有合理的补偿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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