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职权有哪些
时间:2023-04-12 16:30:37 2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股东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股东大会的职权有:

(一)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权;

(二)选举权和罢免权;

(三)对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议批准权;

(四)对各种经营方案、重大事项的决议权;

(五)修改公司章程等章程规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形

(一)召开定期股东大会的情形

1、有限公司

(1)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股东会定期会议每两次会议之间的最长间隔期限以及具体召开时间,我国公司法允许由公司章程决定,定期会议应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无故不得取消、提前或延迟。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二)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法定情形

1、有限公司《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章程可以规定,当公司股价跌至一定幅度时,必须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三、股东大会的召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二)在会议前通知各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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