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监禁比死刑更可怕?死刑。
死刑比终身监禁更残酷,所以现在全世界大部分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改用终身监禁。
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世界上最严厉最残酷的刑罚。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世界上有影响的大国中,除中国外,还有美国、日本和印度还保留死刑,但美国、日本和印度执行死刑数量很少,且都限于严重谋杀罪。死刑执行方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注射等。
而终身监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中监禁刑的一种。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适用于较严重犯罪。理论上罪犯需在监狱被关押终身,但实践中通常被假释、减刑或赦免。终身监禁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
“终身监禁”可以代替死刑吗
特别开列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的“终身监禁刑”设计,更多还是基于“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与其说“防止”,不如说是通过立法手段直接堵上类似减刑假释过程中的司法腐败。立法层面对重特大贪贿犯罪的量刑加码,并不能完全解决所有减刑假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却多少可以纾解社会各界对腐败官员被追究刑责后的“继续腐败”问题所产生的忧虑。
理论意义上,无期徒刑便具有终身监禁的意义。无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其严厉程度仅次于死刑。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监狱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13年。而终身监禁却不会减刑,只能一辈子在监狱中度过。
而在多数西方国家,终身监禁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往往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在废除死刑的国家,则为最重刑罚。
例如,终身监禁是美国刑法中监禁刑的一种。即把犯罪人监禁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直到死亡的刑罚,也就是在监狱里呆一辈子。适用于较严重犯罪。理论上罪犯需在监狱被关押终身,但实践中通常被假释、减刑或赦免。终身监禁是仅次于死刑的刑罚,在美国已废除死刑的州则成为最高等级的刑罚。它适用于谋杀罪等严重的犯罪。美国有的州的刑法规定终身监禁适用于A级重罪。目前,美国约有33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以及联邦采用没有假释的终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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