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3-06-26 14:45:21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一、原告能否申请保全

关于原告能否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作为诉讼原告一方,有一个程序性的权利,那就是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此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诉讼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也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所以原告是可以申请保全的。

二、信托基金可以被法院查封吗

满足财产保全的条件就可以查封。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紧迫性: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被动性: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担保性:为了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行内容: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2.具有必要性: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

3.诉讼性: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4.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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