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诉讼保全哪些财产
时间:2023-08-02 18:55:35 1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与本案有关的财产都可以保全,但应在请求范围内。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人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

多人诉讼保全财产分配标准是什么?

多人诉讼保全财产分配标准主要是看财产的性质和财产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类型,一般来说银行的抵押权是优先受偿。具体来说就是物权大于债权,同种权利依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优先受偿权。《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并没有规定先申请查封债务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的特点表现为:

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

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按我国《破产法》规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到破产宣告之H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无效。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限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人无论就动产,还是就不动产没有抵押权,只要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不依据破产程序得到优先受偿。

在一份财产上有多个债务可能就会引发多个人抢夺这份财产的情况,由此引发的纠纷并不是由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处理好的,如果起诉到法院去的话也是需要根据法律现有的比例和标准进行优先的补偿分配,但是这样的情况也会使得总有人会分不到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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