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过期药品所应面临的处罚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具体条款,对于已过保质期的药品,可依照销售劣药的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在这样的情况下,相关责任人不可避免地需承受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首先,应被没收所有违法生产及销售的药品与所得收益;
其次,按照违法生产、销售药品价值的一倍至三倍予以罚款;
再次,如情节严重时,将可能被勒令停产、停业整顿,甚至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等重要证件;
最后,若构成犯罪行为,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第七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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