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在面对违法治安管理的人员时,公安局在印发传票之后,应尽快开展询查与证明事实的工作。此时的询查工作不应超过八个小时,如果情节异常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到行政拘留的处罚,那么询查时间也应该控制在24个小时内。而对于涉嫌其他违纪犯罪行为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来说,传唤的持续时间则不能超过12小时。
若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严厉措施的案件,经案子负责部门的授权后,传唤的总时间才可放宽至24小时。但是,不论何种情况,当初次进行传唤时,时间上限为12小时是日常实践中公认的一条底线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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