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劳动争议的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因此,确定本案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申请人所在地F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根据《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处理规则》第12条,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为雇主履行劳动合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未经登记注册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发包人所在地。“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法人的住所是指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用人单位的住所是指用人单位的主要营业场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当雇主的注册地与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处不一致时,雇主的主要营业地或办事处为雇主所在地,可获得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雇主已注册且注册地点与雇主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处一致,则雇主所在地与雇主注册的地点相同,但注册地与业主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公地不一致,业主的主要营业地或办公地为业主所在地
3)如果业主未注册,其投资者、启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所在地为业主所在地。一般来说,地点与本单位的主要营业地点或办公室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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