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在法庭上听取特别程序的意见?
特别程序需要庭审
相关知识:什么是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一种一审程序。普通程序对称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案件的程序。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与普通程序相比,特别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案件,但要确定某一权利的状态或某一法律事实是否存在,这可以防止纠纷。
(2)没有原告和被告。根据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由于原告的起诉,而是由于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不一定对已确认的法律事实感兴趣。申请人没有相对人的,不适用反诉与反诉相结合。(3)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四)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非诉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案件由一名审判员单独审理。根据特别程序组成的合议庭只能由法官组成,不能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六)除选民资格案件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其他非诉讼案件有新情况、新事实的。根据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经人民法院核实,原判决确有不当的,原民法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原判决,依照特别程序的规定重新判决,不经过审判监督程序
(7)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必经过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几个诉讼阶段。它也不适用于普通程序中规定的一些诉讼制度和贯穿整个诉讼程序的一些指导原则
(8)对于按照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时间较短。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除选民资格案件外,由院长批准。”p>特别程序审理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属于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审判的目的是确定某些法律事实和公民权利的存在。对稳定人民生活和经济状况,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正在审理的案件是民权纠纷,特别程序应当终止,并通知利害关系人依照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分别起诉
有关法律、法规
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适用本法其他程序规定。也就是说,辩护和诉讼是必要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财产无主认定案件、调解协议确认案件、担保权益实现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一审为终审案件。组成合议庭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最后,除了选民资格之外,我们可以知道特别程序是否会举行听证会。《纲要》提醒,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通常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因此,如果你在自己的情况下会接触到特殊程序,你应该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理解它。当然,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Lba还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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