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的规定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8号《关于甲类卷烟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甲类卷烟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9号《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91号《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仍按10%的税率征收。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6)财税字第10号《关于对摩托车轮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摩托车轮胎的消费税暂减按5%征收。
消费税法的主要干预类别及作用
消费税法调节经济是从调节消费入手的,除了财政意义和历史原因外,消费税法主要通过对四类消费品消费的干预,来调节消费,从而达到调节经济的目的。
1.对不良消费行为的矫正功能
各国或地区普遍对含酒精饮料、香烟及其制品征收消费税,扩一展开来是对那些对个人或社会福利改善毫无益处的产品征税。对这些产品的消费,不仅对个人或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无益,而且往往会造成较大的外部负效应而不用或少用这些产品,人们就会节省钱用来购买别的商品,提高其生活水平。但政府不能直接限制人们消费这类物品,只有通过征重税来控制。这就是消费税的寓禁于征,也是消费税法对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
2.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功能
消费税法通过对有害环境或资源消耗较大的物品开征消费税,增加消费成本,引导人们调整消费方向,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损害和对资源的消耗。因此,有人称消费税为绿色税收。
3.对收入分配的平衡功能
收人分配的不平衡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着。收人差距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反差过大,会引发偷盗、抢劫、谋杀甚至大规模的社会暴动。因此,国家需要对国民收人的分配进行适当调节以达到矛盾双方均能接受的平衡状态。消费税法平衡收人分配主要体现在对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的课征上。亚当嘶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研究》中将消费品分为两类:必需品和奢侈品。他认为,对生活必需品征税的直接结果是导致工资的提高,因此,对生活必需品征税会产生同劳动资税同样的结果-扭曲市场价格机制。对奢侈品征税不同于生活必需品。虽然对奢侈品课税也会引起价格升高,但并不一定导致工资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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