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如何确定买卖双方的关系
时间:2023-05-08 09:44:37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件简介:出卖人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房屋于同年7月28日交付,如何认定买卖双方的关系。金某先后支付148万余元,但a公司多次违约,直到1994年11月10日才交房。金某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现需确认房屋买卖有效期,A公司退还多缴房款42万余元,并按逾期交房违约金的5‰每日支付。人民法院认为,金先生与**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虽然已支付了大部分房价,并实际使用、管理了争议房屋,但双方尚未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出卖人后悔,应解除金先生与**公司的购房合同,双方应返还由此取得的房产。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是一家在香港设立并关闭业务的个体企业。业主郑先生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虽然金先生的付款凭证上盖有**公司的公章,但除房屋买卖外,金先生与**公司代理人之间还有其他个人付款。在原公司和A公司不同意付款属于购房或个人付款的情况下,只标明“香港**国际贸易”字样,真正用于买卖房屋和支付A公司,其余应视为Dong的法律行为。金,依法应当分别处理。董建华说,林生、刘楚、屠洪三人的债务,应该由他们来承担和承担。对于董某的个人债务,金某应分别向董某追偿。金某说,他交给董某、林×生等人的钱都是购房款,由于缺乏相应证据,不予受理。金某应a公司代理人的要求汇给中国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指定收款人的款项,用于偿还a公司欠中国经济贸易发展总公司的债务,应视为购房款。判决:金某与**公司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金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将上述属于某公司的房屋及设施归还某公司郑某管理使用。

律师表示:如何确定房屋买卖关系

厦门**大厦21层D座建筑面积173.55平方米,是原**公司购买的产业。董某经**公司唯一股东郑某授权,与金某就争议房屋签订购房合同,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虽然买卖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金某已支付了大部分房价,而郑某也将房屋交给金某使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金某。现在,郑先生又以纠纷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复出。没有正当理由,合同可以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双方可到物业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至于董某多报房屋建筑面积,使房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主要责任在于出卖人;买受人在不了解房屋建筑面积真实情况的情况下盲目签订合同,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争议房屋的价格应调整为1056700港元。金某实际支付了1073089.30元购房款。根据当时香港元兑人民币的市场价格,他仍欠109146.60元的房子。金某向董某等人支付的其他款项,视为董某的个人债务,由双方另行处理。根据合同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不受法律保护。郑某应按同期银行贷款罚息日的万分之三向金某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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