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赔偿仅限于实际损失,即不能从财产保险中受益。但是人寿保险没有这样的限制。你买的保险越多,得到的赔偿就越多。人寿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弥补损失为目的的赔偿原则,而人身保险更多的是基于对人自身价值的考虑,不适用赔偿原则。除侵权损害赔偿外,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费,其合法性依据在于:1。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68条规定,马某的人身保险事故系他人侵权所致。向侵权人索赔后,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仍有理赔义务。也就是说,人身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具有双重求偿权,可以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人求偿,并且该权利不会因为一方赔偿而丧失。第二,债权的性质。马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是,人身保险合同双方存在法律关系,其索赔性质为履行合同的索赔。马某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依据是马某因侵权受到损害的事实,请求的性质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这两种请求权在成立要件、赔偿范围、时效保护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并在本案中并存。因此,马英九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向不同的行为人索赔。
3。价值取向。财产保险的赔偿应当符合等价交换的市场逻辑,不允许当事人获得双重利益。然而,人的生命或身体不是商品,它的价值不能用金钱来量化。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额的确定不能用财产保险法来衡量,否则不利于人的价值的确认和维护。我国法律对人身保护的制度设计越来越多元化,赋予当事人更多的程序选择权,恰当地体现了法律更加尊重人的生命健康的基本价值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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