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法院拍卖保全的不动产,拍卖款应当首先实现担保物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的原担保权益和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优先受偿担保权益持有人的债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和其他用益物权不会因拍卖而消灭,但如果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影响优先担保权益或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前依法予以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8条,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执行程序启动后,取得执行依据的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不能用所有人的财产清偿全部债权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参加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或者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加分配,请求优先受偿。第510条(参与分配执行)参与分配执行过程中,执行价款扣除执行费用,清偿应当优先受偿之债权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申请参加分配的债权总额的比例支付。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这样,当企业法人的财产能够全部清偿债务时,就应当实行优先权原则。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全部债权时,其他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阻止执行,使其债权获得平等的救济机会。执行除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原则上应当遵循优先原则。但是,债务人的全部或者主要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没有其他财产需要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由此可以看出,现行司法解释对多个债权的执行,一般原则仍是参与分配,按比例给予补偿。关于查封扣押债权优先权的规定,只是对一般原则的补充。查封扣押优先权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其局限性十分明显。在司法执行实践中,能够满足上述条件并适用查封、扣押优先权的案件相当有限。
全文8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