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质证的主体有公诉人、辩护人以及自诉人,不包括法官。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的权益一般是受到他人实施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侵害,此时,会提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不像民事诉讼法那般用得频繁,但是不少人还是会实施犯罪活动,此种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有时会请求刑事诉讼法不公开质证。
一、诉讼请求质证的方式有哪些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依据其享有的诉讼权,向法院提出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在民事案件中,诉讼请求可能是一个,也有可能是多个。当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诉讼请求时,可以要求当事人逐项陈述事实和理由,逐个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调查和质证。
审判实践中对于两个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一般采取以下几种质证方式:
1、单一质证。
或称一证一质。这种方法既可以用于一个诉讼请求的案件,也可以用于多个诉讼请求的案件,是最常见的质证方式。
2、组合质证。
对于存在多个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证据材料较多,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证据组合分类,分别质证,在同一诉讼请求下,对证据逐个出示,予以质证。
3、综合质证。
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这种方法适用于案情复杂、证据之间有密切联系的案件,对整个案件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归纳,一并进行质证,有利于弄清证据之间的联系,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上这些做法都是积极可取的,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采
取不同的质证方法,既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交叉运用,以保证实现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的双重目标。
不管是在民事还是在刑事诉讼中,都有可能会有质证的过程。质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生理案件,避免发生冤假错案。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官是不能担任质证的主体的,自诉人、公诉人以及辩护人是可能的质证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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