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判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否达到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程度,还存在一个如何选择比较对象的问题。如果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持续、稳定的夫妻生活相比,这种同居持续了一年都不能算长;反之与那些偶然的,无固定场所的男女双方的通奸关系和姘居关系相比,这种同居即便不到一个月也不为短。显然《解释》中关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规定,是与后一种情况相比较而言的。本案中在两当事者的共同追求下,两人由一般的不正当关系,进而发展到在固定场所共同生活,虽然只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但较之偶然的、无固定场所的通奸关系、姘居关系,已足以达到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程度。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存有错误的另一原因,显然是在选择比较对象上有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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